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收费标准及依据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6日 来源: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阅读次数:

本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依据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修改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南价费〔200977号)、《关于我市新增11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1059号)、《关于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南价费〔201088号)、《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第一批)的通知》 (南价医〔20174号)、《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第二批)的通知》(南价医〔2017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政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27号)、《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南物价[2017]27号)、《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第三批)的通知》(南发改医价〔20172号)、《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第四批)的通知》(南发改医价〔20173号)、《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第五批)的通知》(南物价〔201726号)、《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第六批)的通知》(南物价〔201829号)、《自治区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第七批)的通知》(桂价医〔201811号)、《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第八批)的通知》(南物价〔2018120号)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13号)转发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2号)开展服务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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