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复制病案(历)资料流程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8日
来源: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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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请到行政楼一楼医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2.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3. 按照规定收取复制工本费每张0.5元收费(A4纸、单面)。
4. 各病区、门急诊科室不得私自复制病案(历)资料。
5. 病案(历)审核、复制时间:夏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冬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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