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院关于规范医药购销行为的预警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2日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和约束,遏制不良行为发生,促进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的廉洁自律,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预警管理的主体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预警管理的对象为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简称“药械企业”)。

第三条  预警管理措施包括医院签订反商业贿赂承诺和药品购销廉洁协议,自身日常监督以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医院与药械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应当签订《药械购销廉洁协议》。医务人员在行使职业权力时,应当签订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拒绝和反对商业贿赂行为,主动接受医院内外监督。

医院药械部门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在药械采购、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礼品、提成或接受高档娱乐消费等。

第五条  医院加强对自身采购行为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按合同确定的中标规格、价格、数量采购药品。不定期组织督查和自查,严格责任追究。

第六条  医院加强对医务人员日常监管,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督,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院实行处方点评、药品使用动态监控、超常预警、医师用药量排名和公示制度,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管理。加强对药械采购、使用、统方行为的实时监控和日常监管。

第七条  医院加强对药械企业供药械情况日常监管。对使用异常和超常情况,要查找原因,致函相关企业要求其做出说明,采取相应制约措施。

第八条  医院完善、落实院务公开各项制度,全面落实向社会、患者及内部职工公开的各项内容。重点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耗材价格以及医保病人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项目等信息的公开,保证公开事项真实、及时、有效,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医院相关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医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预警: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年终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考核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科室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医院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的,医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预警:

(一)情节较轻的,对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缓聘、解聘或辞退;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药械企业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预警:

(一)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医院对其实施约谈限改;

(二)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医院对其亮牌警告,对药械限量采购和使用,直至暂停采购;

(三)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医院取消购销合同,限定时间内不予采购该药械企业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四医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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