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药品、器械购销廉政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1日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

根据《南宁市卫生系统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器械采购行为,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特制定廉政制度:

一、药剂科、设备科在与医药公司、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药品、器械材料、设备等购销合同时,要同时签订药品、器械购销廉政制度。   

二、依法依规实施采购,杜绝任何形式的规避采购管理以及提前采购后再履行审批手续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制止损害医院利益的行为。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互惠互利,保证双方在购销活动中进行阳光操作。防止将法定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四、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

五、医院有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严禁私自接受供方的钱物及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参加供方组织的出国、旅游及其他消费活动。

六、不得向供货商及其工作人员介绍家属亲友从事与医院采购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经济活动。

七、对医药公司、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违反规定者,将予以曝光,取消在医院的经销权,并断绝与其经济来往,同时报上级卫生、药监部门备案,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在系统内通报或公布该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

八、医院每月开展临床用药动态监控,对反复波幅过大的品种,除进行原因分析外,保留有暂停使用该品种的义务和权利。

九、对违反医院廉政制度的人员,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对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立即按待岗处理,同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该人员的执业资格。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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