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廉政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1日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政从业意识,落实重点岗位廉洁自律各项工作,加强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规范其行为,推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廉政建设管理规定。

一、重点岗位对象

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人事、财务、总务、药剂、设备、基建管理、宣传、项目的负责人及人事、财务、基建、采购、仓库保管等工作人员。

二、重点岗位人员选拔要求

1.政治素质好,熟悉本岗位工作,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未因经济问题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2.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和卫生行业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收群众的监督,并接收组织上的职业道德专题培训和考评。

3.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不得与自已分管工作有关的供应商、承包人等营销人员违规接触和来往,违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谈话告诫、调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重点岗位人员管理

1.建立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廉政档案。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如买车,购房、子女出国(出境)上学,婚姻变化等情况必须在事前1个月之内主动向医院纪检监察室报告,并记录在案。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与责任追究制。院主要领导负总责,每年对重点岗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分管领导每年与重点岗位负责人谈话1次,重点岗位负责人每半年与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谈话1次,并做好记录。

3.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中发生以权谋私,一经查实,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从严处理,并视情况追究有关重点岗位人员的责任。

4.严格实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重点岗位人事科、财务科、总务科、药剂科、设备科、基建办、项目办等任职中层干部每届聘任期3年,任职时间不超过2届,任职期满必须轮岗交流,采购员、仓库保管员每届任期3年,任职时间1届,再次竞聘原工作岗位必须间隔3年以上。

5.轮岗交流一般在本单位进行,轮岗交流的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到岗到位。分管药剂、设备、基建的领导满5年互换分管工作。

本规定由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组织实施,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查落实。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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